拆除城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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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服务指南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编 码:3714240102309(二)实施机构: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三)申请主体:临邑县行政区域内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临邑县城开元大街 145 号(五)办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101 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

2、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六)办理条件申请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拆除环卫设施行为是项目建设的需要;2.取得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同意意见;13.有环卫设施的拆迁方案。(七)申请材料申请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应当向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纸质、原件加盖公章、1 份);2.拆除范围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1 份);3.拆除环卫设施方案(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1 份);4.拆除环卫设施后临时设施设置方案

3、(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1 份);5.拆后补建环卫设施位置及方案、施工图纸、补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1 份);(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2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九)收费标准:本行政审批项目不收费(十)咨询服务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工作

4、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窗口咨询地址: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窗口(临邑县城开元大街 145 号)电话咨询号码:05344368216电子邮箱: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现场提交。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受理人员无法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符合审批要求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的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进行受理。信函提交。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地址:临邑县城开元大街 145 号,邮编:251500,联系电话:05344368216。32.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

5、、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二)受理1.材料补正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

6、,生成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4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三)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号码:05344368216(四) 获取审批决定书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2.决定书类型: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证,本证当次有效,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45 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五)流程图见附件 1三、法律救济(一)投诉1.投诉受理: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临邑县城市

7、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 3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 3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 15日,在 30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3.投诉处理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5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4.投诉渠道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5344368216电子邮箱:信箱: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邮编:251500(二)行政复议1.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

8、:德州市东风东路 1666 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417 室,联系电话:0534-2687408。2.临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临邑县城广场大街 99号,联系电话:0534-4228377。四、表单填写(一)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2(二)告知、承诺书文本见附件 3、附件 4五、有关说明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6附件1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审批流程图7附件2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申请书8单位名称(姓名) (公章)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计划拆迁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拆迁设施名称 具体

9、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拆迁设施固定资产原值 具体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工程预算 回建设施计划施工日期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人签字(盖章) 业务科室审批意见经办人: 复核人:年 月 日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年 月 日主管领导审核意见年 月 日附件3告知书9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二、申请人申请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1.拆除环卫设施行为是项目建设的需要;2.取得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同意意见;3.有环卫设施的拆迁方案。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证所载明的指标进行拆除。四、服从城管执法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 月 日附件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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