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人至二十五人组成(奇数),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学位办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长室审议,并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办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