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法学传统社会学法学传统的形成历经了漫长的历史阶段。第一,先驱阶段。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并不仅仅是社会学法学的思想先驱(同样为其他法学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如古典自然法学派),但至少为社会学法学从思想方法和理论导向上指出了一种可能的方向。这个时期主要的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孔德。第二,经典阶段。从19世纪初开始社会学法学从思想先驱阶段走向社会学法学经典理论的建构阶段。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埃米尔涂尔干和马克斯韦伯。第三,学派形成阶段。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至今,社会学法学派作为与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派并驾齐驱的西方当代三大法学流派中的一支,其代表人物有:埃利希、狄骥、霍姆斯、卢埃林以及社会学法学派的担纲者庞德。一、社会学法学的思想先驱。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一整套哲学理论、政治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要求建立一个以“理性”为基础的社会。他们用政治自由对抗专制暴政,用信仰自由对抗宗教压迫,用自然神论甚或无神论来摧毁天主教权威和宗教偶像,用“天赋人权”的口号来反对“君权神授”的观点,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反对贵族的等级特权。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