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