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部协调管理一、外部协调管理范围协调服务的质量是影响工期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对外协调服务,指总承包单位与业主、监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协调,主要单位有业主、监理、质监站、安全监督站、公安交通部门、环卫部门、供电、供水部门、消防管理部等;由于是EPCIC总承包工程,施工与设计之间的协调属于内部协调,不属于外部协调范围。 只有搞好对外协调,才能够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避免因种种原因影响正常的施工生产。项目协调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相应的法律法规,经过批准的本项目建设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以及工程合同、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分工、项目管理流程等。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内容,需要进行外部协调的范围如下:1. 临时用地选址意见书2. 建筑施工许可证3. 临时性用地手续办理4. 建筑消防许可证5. 用水、电、信协议6. 防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验收手续7、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手续8. 其它有关手续二、对外协调管理的职责1. 办理消防、安监、环保、职业卫生、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