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6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填报单位: 所属年度: 国家 所得类型日本 美国 法国 英国 比利时 德国马来西亚挪威 丹麦 新加坡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利润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国际运输收入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股息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利息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益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独立个人劳务减免税额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非独立个人劳务 减免税额其他所得 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执行协定规定减(免)税额非居民备案报告件数非居民审批申请件数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件数情报交换件数相互协商件数备 注
2、合 计填表要求及说明:1.本表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逐级向上填报。2.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填报本表,并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上报总局。3.本表第 1 行营业利润至第 9 行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不能准确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收入额填报。4.本表第 1 行营业利润至第 9 行其他所得的各项所得归类按适用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执行,但营业利润包括适用税收协定一般营业 利润条款和表演家、运 动员 等特殊条款的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包括适用税收协定一般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表演家、运动员等特殊条款的独立个人 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包括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非独立个人 劳务条款和表演家、运 动员 等特殊条款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同一所得类型中含有适用两条或两条以上税收协定待遇的, 应在备注中 详细说明享受每条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金 额及减免税额。5.以万元为单位填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