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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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资源管理单位所拥有或者管理的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是指资源管理单位对涉及的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通过采取规定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成交人)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让等。资源管理单位,是指管理各类公共资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

2、购人、出让人等。第三条 北仑区、开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街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 4 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方式2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管委)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组织、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区公

3、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为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第六条 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建设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等交易的监督管理。区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出让等国土资源相关交易的监督管理。区农林局、城管局、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科技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区属国有企业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由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

4、责。其他监管职责不明确的交易活动,由区交管委指定业务相近部门履行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 上述行政监督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对本3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审查、备案交易文件,监督答疑、开标、评标、竞拍等重要交易环节;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资源管理单位、投标人(竞价人)、交易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会同相关部门、资源管理单位对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交易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实施交易环节后评估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第七条 资源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所属公共

5、资源,建立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制定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专业服务平台和市场服务主体,主要承担对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务的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在交易场所开设必要的开标、评标场地,配备音频实施监控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等设施设备,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服务。第九条 交易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交易代理业务,接受资源管理单位的委托编制交易文件,组织交易活动,澄清、答复投标人(竞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等。第十条 各街道和部门(单位)成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

6、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辖区内4或本部门(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第 3 章 公共资源范围和进场交易标准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包含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主要分为资产性资源、自然性资源、公共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四大类。(1)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国有资产转让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2)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海域等开发利用所形成及衍生资源。(3)公共性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

7、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4)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资源应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具体进场交易范围详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区交管办应根据国家、省、市公布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外特殊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和区交管办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进场交易。第 14 条 属于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5产权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已明确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的公共资源项目,其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按有关法

8、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工程项目和其他公共资源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区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2.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3.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4. 以暂估价或暂列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达到上述标准的。(二)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1. 自然性资源和公共性资源估算金额在

9、30 万元以上的。2. 行政性资源和资产性资源估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第 15 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健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较多的部门(单位)应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经区交管办验收通过后,自行组织开展小型公共6资源交易活动。第四章 交易方式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各类项目特点,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二)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0、。(三)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四)其他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一)工程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组织交易: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下 50 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方式开展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10 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72. 与工程建设

11、有关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 50 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方式开展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 10 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3.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 10 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现场抽签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二)对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重点项目和文化创意类项目,其概念设计、方案设计类服务经审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三)达到本办法

12、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的其他公共资源,应按规定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规模在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以下且估算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公共资源应自行组织竞争性交易;估算金额在 5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公开交易而不公开交易的,应当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并报区交管办备案。交易项目规模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还应报区相关分管领导及区交管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交易。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交易程序8第十九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下列程序:(一)委托代理。资源管

13、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交易事宜。(二)交易申请。资源管理单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交易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准,并确认交易方式。(三)编制、发布交易文件。资源管理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后,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四)受理报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投标人(竞价人)的报名,办理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五)组织交易。资源管理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主持现场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现场秩序、见证交易现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六)公示评审结果。资源管理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评审结

14、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七)确认交易。公示结束后,发放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八)立卷归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资源管理单位整理归档交易资料。9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程序、规则,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明确规定的,按对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明确的,其交易程序和规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交管办另行制定。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的其他公共资源,其交易程序和规则已明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交易程序和规则尚未明确的参照交易方式对应的法定程序和规则执行。进入区公共

15、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文件应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报区交管办备案通过后进场交易。第二十条 与工程相关的施工、货物招标采购,合同单项估算价未达到第十四条第(一)款标准,但施工、货物招标采购项目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本部门(单位)尚未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合同单项估算价未达到第十四条第(一)款标准的交易项目,其交易文件发售期应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交易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遇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资源管理单位可以在发10出

16、交易文件前,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预先公示交易文件,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对交易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价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竞价人)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应当自行纠正。第二十二条 鼓励重大交易项目实行交易文件联合预审制度。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 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1500 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施工、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或单项合同估算价25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和规模较大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资源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就交易文件相关内容组织联合预审,并形成联审意见。对交易文件中涉及重大事项、或联合审查中存在较大分歧的,应提交区相关分管领导决策。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的基础上,拓展电子化交易范围,实现电子交易活动在线监管。推行网上发布和下载交易文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标和评标、网上监管和电子身份认证等信息化管理。创新电子竞价、电商网购等其它电子交易方式。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类别和特点,采用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其他交易项目评审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研究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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