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类流程图行政强制 1-15 项适用1、 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 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3、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4、查封、扣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从事违法行为的财物及相关资料5、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6、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资料和专门用于传销的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7、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8、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9、查封、扣押对有证据
2、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10、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11、查封、扣押有关食品等产品安全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12、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13、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14、查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15、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承办机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
3、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0 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4、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承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依据行政强制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流程图行政强制 2-15 项适用适用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中的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责令暂停销售、责令暂停经营;临时扣留执照;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1、 查封、扣押侵犯他
5、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2、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3、查封、扣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从事违法行为的财物及相关资料4、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5、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资料和专门用于传销的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6、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7、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8、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9、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10、查封、扣押有关食品等产品安全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11、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12、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13、查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14、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承办机构:市工商局直属各单位及所属执法机构服务电话:0372-12315 监督电话:0372-5116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