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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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5-01-01 实施BSZN-0487-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 发布 办事指南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1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事项代码:0487三、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第(三)项规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部门文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承办)2(二)办理权限市办理建设项目供地的土地,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区县办理建设项目供地的土地,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审批内容对已实

3、施供地的建设项目,条件具备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法律效力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内容,办理项目供地手续。(五)审批对象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实施供地的项目建设用地。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已取得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3、出让项目应缴清出让价款。4、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完成征地补偿;6、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完成劳动力安置或社会保障;7、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缴清耕地占用税;8、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应完成收地补偿或收地公告程序;9、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完成房屋征收程序。(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上述条件。2与

4、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的其它情况。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建设用地批文核定的用地主体3(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 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图章有效2 人民政府核发的项目用地批文 复印件 1 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3出让项目须提供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款凭证复印件 1 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4 划拨项目须提供划拨决定书 复印件 1 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5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须提交征地结案表;涉及征收耕地的,须提交社保部门劳动力安置证明复印件 1 纸质

5、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6涉及占用耕地的,须提交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 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7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须提交补偿协议或公告期限届满的收地公告;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须提交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届满的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 1 纸质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8具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资质机构作出的、并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地籍图原件 4 纸质 真实有效说明:在申领批准书时,测绘报告的面积与原批准用地文件面积不一致的,但范围一致的,以原批准用地面积为准。(三)申请文书名称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

6、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4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10 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批准决定:建设用地批准书 。内容: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土地情况等。主送:申请人公开:主动公开(二)不批准的不批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

7、、不批准的理由等。主送:申请人公开:依申请公开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5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

8、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

9、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

10、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十二、申请接收方式(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6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号 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12号窗口(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注:可预约延时至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浦区北京西路 89号 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二)电话咨询(021)63193188*20001我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申

11、请单位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1)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疑问,有明确答案的直接予以回答;网上有相关宣传资料或者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提供其查阅途径;对于答案不明确的先予以记录,并与申请单位约定答复方式。申请单位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材料的,请其向信息公开窗口申请。2)窗口应当将答案未明的咨询问题 1日内移交经办处室。经办处室在 5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答复申请单位。十四、投诉渠道(一)信函投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地址:北京西路 99号 邮编:200003(二)电话投诉(021)63193431(三)网上投诉http:/ ,系统自动判别是否为违法用地,系统

12、判别为未经处理的违法用地的,不予受理;(4)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市批项目)应说明项目征占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或未按违法用地处置意见处理,如存在的,不予受理;征询意见回复还应说明拟用地土地使用权原取得方式,房地产抵押情况;(5)录入数据,套打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点击不予受理,套打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方式:需要协作办理的,提出协作办理意见,协办部门提出协作办理处置意见返回主办部门;不需协作办理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10 个工作日完成。(二)适用情形书面审查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十六、决定公开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市局网站(http:/) ,向社会公开。8附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审批办理流程图(外部)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书面审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批准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证件送达(按约定方式送达)决定公开不予受理,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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