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保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与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因职业暴露而引发的各种经血传染性疾病,做好各种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降低职业暴露感染疾病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以及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医疗垃圾清运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血源性传染病或者携带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血源性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以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还包括被这类病人抓伤、咬伤等,有可能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事件(即意外事件或针刺伤事件)。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院可能接触各类感染性病人以及各种感染性物质的所有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各类辅检室如心电图室、内镜室、微生物室、病理科等科室工作人员、临床药师、实习医师、护工和医疗垃圾处理人员等。三、组织管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组织管理由医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