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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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2第一部分 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书 .2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6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10附件 1.18附件 2第一部分 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书3委托人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与咨询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服务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地点:广州南站工程规模: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市政配套设

2、施工程、地面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三部分内容。1、地下空间主体工程:由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车库、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设备用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组成。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24 万平方米。2、市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组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管线迁改、绿化照明迁改、管廊工程和市政道路重建。3、地面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包括南站中轴广场地面的景观绿化、城市广场工程、绿化及景观工程核心区中轴沿线地面。总投资 307084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243595 万元。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结(决)算阶段等造价咨询、过程投资控制工作。序号 阶段 工作内容1

3、 设计阶段1.负责审核并协助完成初步设计概算评审。2. 负责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提出工程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和各阶段造价限额指标。3. 负责对设计中采用的主材、设备等提供市场信息,进行方案比较,提出优化建议。4. 负责协助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5. 负责参加设计方案论证会议、工程图纸会审、变更论证等专题会,提出造价专业意见。6.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编制详细的工程成本预测和资金流量预测分析,以作为进度和成本控制的目标;随设计的深入定期分析工程成本、定期修正资金流量预测。7.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清单计价模式等各类造价管理文件。2 招标阶段1. 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各类造价管理文件,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或预估。2

4、.负责根据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包括各标段工程(所有各类标及各标段)承包内容、界面,按业主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预算,对合同方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解决办法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供招标人参考。办理市造价总站的招标控制价备案。3.负责根据设计单位的图纸及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编制设备、材料询价清单。4.负责对中标人的经济标文件或报价书等进行分析和汇总,形成造价咨询报告。3 施工阶段1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各类造价管理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程序、工程款支付程序等并定制专门的合同管理支付系统平台。2. 制定项目总体投资进度计划,根据实际进度与每月实际投资和计划投资作分析比较,分析成本超支的原因和修正项目投资进度计

5、划。43.负责施工过程造价控制(含编制方案及实施计划),初步审核工程量与进度款。4. 负责协助第三方的合同索赔处理,参加合同变更谈判,负责处理合同变更,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5.负责建立支付台账、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动态投资台账,负责每个季度提交工程结算价预估分析。6.负责定期召开造价控制会议,集中会审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预算,确认变更价款。负责每月提交工程变更(包括:图纸会审、图纸修改、工程洽商等)对造价影响分析,及成本控制报告。7.负责定期收集和整理有关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对施工方案、材料选用提供成本控制建议。每月提交人工机械主材设备价格造价影响分析。4 结(决)算阶段1.

6、 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结算管理文件,配合业主开展过程结算。2.负责收集和整理结算依据资料,收集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核对单据并及时归档。3. 负责工程结算初审工作,提交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4. 审核其他费用,出具审价报告。5.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建立结算台账。5 其他1.负责组织相关造价控制评审会议,包括邀请相应的经济专家。2.视情况邀请高级经济顾问对造价问题进行咨询把关。3. 征地拆迁、管线 、绿化迁移及其他标段的造价审核工作。4.业主安排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服务报酬:暂定金额 ¥ 元(大写: 元,含税金),具体参照专业条款第 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

7、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文件的组成和解释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标准条款;本造价咨询工作的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定额标准等。四、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期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五、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造价咨询业务。5六、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咨询人支付报酬。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八、本合同正本两份,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执肆份

8、,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委托人) (咨询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6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

9、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

10、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7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

11、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

12、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8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

13、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

14、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9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

15、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

16、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17、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2、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3、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公布的相关规定;4、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条 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工期及咨询人相关责任1服务内容:详见协议书。2、工期要求:委托人在咨询服务中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实际工作期限。咨询人应在委托人要求的工作期限内完成咨询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咨询人应提前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可顺延工作期限。第五条、咨询人相关责任:(1)咨询方收集齐资料后,应按时保质提交咨询成果报告给委托人,咨询成果报告应包括对工

18、程概况的简要描述、编制(审核)依据和有关情况、工程造价(结算需列明送审价、审核价、核减价、核减率) ,咨询成果报告必须有项目组成员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印章和公章。(2)咨询人应按期保质完成委托人下达的工作任务书内工作任务。(3)咨询人应对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保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如在保密工作上发现问题,需承担违约责任,且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八条 委托人责任: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1 立项批准文件 1 按实际需要提供2 工程施工图 1 按实际需要提供3 其他 1 按实际需要提供委托人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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