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特制定XX医院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病种包括:(一)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二)精神分裂症;(三)偏执性精神障碍;(四)分裂情感性精神病;(五)双相障碍;(六)精神发育迟滞;(七)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精神障碍病种。第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应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作出。第四条 我院暂无相应执业资质的医生,各临床医生只能作出“精神行为异常查因”诊断。第五条 精神行为异常查因排除酒精、药物等原因后,定为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各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建议其到xxxx(咨询电话:xxxxxx;地址:xxxxx)确诊或请精神科执业医生会诊。第六条 门诊接诊或住院主管医师为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责任报告人。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