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沪地铁2009294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地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车站、地下区间隧道、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停车基地等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检测、维护保养,适用本规定。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各商场、物业大楼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第四条(特殊用房管理) 控制中心、主变电站牵变、停车库、检修库、物资仓库以及车站的变配电用房、信号机房等特殊用房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年度检测工作按集团原有规定执行,其使用单位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