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庙、宫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标准是:(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规教义,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六)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八)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