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