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保护,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墓建设第四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