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01-01 发布 BSZN-0501-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 实施办事指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代码:0501分项:1)新办2)依申请变更;3)补发证明;4)依申请注销;5)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和撤回)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
2、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管理2部门受理申请后,应
3、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1、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
4、、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 、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围内沿两岸各 200 米范围控制。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 500 米范围控制。(3)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 5.28
5、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 1.4平方公里。(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3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办法执行。(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工程、部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安全保障设施;保密项目等。(6)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2、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6、。(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及其它规划条件。(四)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五)审批对象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五、审批条件(一)新办1、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以及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内容的。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以及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内容的。4(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三
7、)补发证明1、准予批准的条件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有效的。2、不予批准的情形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无效的。(四 )依申请注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由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二)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 子 要求5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 件 1 纸质登录“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
8、,申请单位盖章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 件 1 纸质登录“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31/500 或 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原 件电子1 份;纸质6 份(市政类4 份)电子和纸质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并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出让地块免于报送)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原件及复印件 1纸质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1纸
9、质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可选)复印件 1 纸质 方案已批复的67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可选)原件及复印件 1纸质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其中:1、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8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可选)原件及复印件 1纸质2、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9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可选)原件及复印件 1纸质 3、使用带征土地的10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可选)2、依申请变更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 子 要求1建设用地规划许
10、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原 件 1 纸质3 建设项目承诺书(可选) 原 件 1 纸质登录“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741/500 或 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可选)原 件 3电子 1 份;纸质 6 份(市政类4 份)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并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出让地块免于报送)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 (可选)
11、原件及复印件 1纸质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可选)原件及复印件 1纸质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可选)复印件 1 纸质 方案已批复的8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可选)原件及复印件 1纸质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其中:1、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9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可选)原件及复印件 1纸质2、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10 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及 1 纸质 3、使用带征土地的8(可选) 复印件11因建设项目
12、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可选)3、补证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证、注销申请报告 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4、依申请注销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通知、附图(可选)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三)申请文书名称1、 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见附录)2、申请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变更、补证或者注销报告;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13、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9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和附图,证件样本附后。(二)不批准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14、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