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医院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二条 医院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三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 员工工资、津贴。二、 个人劳务报酬。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六、 结算起点100元一下的零星开支。七、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4条 除以上规定外,支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3000元部分,不得以现金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1、 医院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2、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