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8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窝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发行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设计第六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