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第二条 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第四条 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第二章 托管的性质及范围第五条 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第六条 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第三章 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第七条 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