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徐教规(2014)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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