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办幼儿园)教职工和其它教育事业单位职工。第二章 请假销假管理第三条 事假管理1、事假指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事假批准权限:单位正职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由教育局局长批准;请假2天以下的,行政正职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党务正职由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批准。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批准,中层领导及教师请假由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学习、开会等情况履行事假批准程序,但不扣发工资。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充分合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可不予请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否则,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