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