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师德师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青少年宫及民办教育等机构的教师。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中小学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给予中小学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 本规定处理及处分种类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