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一、底拖网渔业1.渔获配额5200吨2.作业许可船数240艘(国际吨位324总吨含324总吨以下)。3.作业水域北纬33度11分18秒东经126度17分37秒的点和北纬32度36分23秒东经128度36分8秒的点连接线以南,北纬30度40分以北、东经128度以西、东经127度30分以东的东海的日本专属经济水域。4.作业时间9月16日13时至翌年5月15日,1月1日至2月20日为禁止作业期(日本时间,下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渔时间有调整(在不超过30天的范围内前移或延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报日本国政府后,作业时间也作相应调整。5.限制及条件网目(浸水收缩后的内径)必须为囊网54mm以上,其他部位65mm以上。另外,囊网长度须在200目以下。禁止使用辅助船(运输船、补给船等)。不得采捕红珊瑚。另外,采捕的红珊瑚,要迅速送回采捕水域,船内不得持有红珊瑚。作业时的船间距保持1500米以上。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