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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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法条:公司法:1.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股份公司董事会: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4.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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