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永和城区次干道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根据增发改投2017564 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现对永和城区次干道整治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一、工程名称:永和城区次干道整治工程二、招标单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袁工 联系电话:020-32982283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朱工、冯工 联系电话:020-82653148、18100219283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管电话:020-32821156三、建设地点:永宁街永和城区四、项目概况:对新新公
2、路与永顺大道周边市政道路、宁西南香路、永安大道(东段)共 42条道路实施改造,全长 8777.295m。项目计划总投资 4477.5万元。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1、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 1个标段。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项目编号】JG2018-3710 【招标内容】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具体以招标人所发施工图纸为准) 。【规模】对新新公路与永顺大道周边市政道路、宁西南香路、永安大道(东段)共 42条道路实施改造,全长 8777.295m。其中南香路按城市主干道标准改造,道路长 1.
3、148km,设计速度 50km/h;永安大道(东段)按主干道标准改造,道路2长 1.94km,设计速度 60km/h;其余道路按照城市支路标准改造,设计行车速度20km/h。主要建设内容为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排水整治、绿化、人行道、交通路灯、交通标志标线等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招标控制价】:32909130.17 元(其中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16697527.87元,占招标总额 50.74%)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
4、组成费用。六、资金来源:由镇街自筹解决。七、公告发布、报名及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间、开标时间: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从 2018年 06月 30日 00时 00分至 2018年 07月 30日 10时 00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2、办理投标报名登记时间及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8 年 07月 30日 09时 00分,截止时间:2018 年 07月 30日 10时 00分。3、项目负责人签到起始时间:2018 年 07月 30日 10时 00分,截止时间:2018年 07月 30日 11时 00分。4、开标时间:2018 年 0
5、7月 30日 10时 00分。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八、报名及递交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签到、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广州市增城区增城大道 2号金河湾 3栋108号) ,第 01开标室。九、投标人合格条件:31、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
6、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1)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级别资质;(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注: 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 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 号)承接工程,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执行。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
7、建造师。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218 号)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上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 , 信息公开证明可不取库,提供纸质文件即可。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5、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书(B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4息的打印页。6、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7、投标人自 2015年 1月 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标价大于或等于 22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注:业绩取自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1)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2)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3)库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
9、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8、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一)、(二)、(三)。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11、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两台或以上最大摊铺宽度为9米或以上的沥青摊铺机的证明文件。12、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13、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
10、申请人声明(一)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注:资格审查文件组成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11.2.2条,对于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5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的上传件为依据(合格条件第 10项的诚信档案取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企业库内的信息) 。其中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打印页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的,则不取
11、自企业库。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的上传件为依据,且投标人应及时维护相关上传件,确保各项上传件的有效性。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十一、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天。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说明。12、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
12、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13、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 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14、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15、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十六、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6异议受理电话:020-32982283 地 址:广州市增
13、城区永宁街道荔香路 31号十七、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十八、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要求单独提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如投标人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以证明投标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项目负责人无行贿记录。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可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但有效期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否则其投标文
14、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具查询证明,可登录区检察院网站(http:/)查阅办事流程,具体接受查询部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 133号,咨询电话:020-66267918。十九、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二十、其他事项:1、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投标人办理投标登记时提供资料: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联合体投标的需共同签署及盖章,一式两份,应使用标准格式,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 )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15、书(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报名活动时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按要求提供投标登记提交资料,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2、投标担保 50万元,投标担保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我单位后续工程投标。 (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7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招标人名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名称
16、: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一八年六月 8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声明(一)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 本 公 司 保 证 投 标 报 名 及 其 后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的 。 如 我 司 成为 本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 我 司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 我 司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人员 、 业 绩 、 奖 项 等 资 料 进 行 公 示 。二 、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17、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资 格 , 不 向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三 、 本 公 司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状 态 ; 没 有 处 于 被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期 内 ;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的 状 态 ; 在 投标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两 年 内 没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已 书 面 认 定 的 重 大 工 程 质 量问 题 ; 在 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行
18、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中 , 本 公 司 没 有 在 投 标 报名 截 止 时 间 前 两 年 内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犯 有 行 贿 罪 的 记 录 , 本 公 司 没 有 被 人 民法 院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四 、 本 公 司 拟 委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兼 任 本 工 程 的 工 地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理 员 , 严 格 遵 守 建 设 工 程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一 不 准进 、 三 不 准 出 ”规 定 , 选 择 合 法 的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单 位 及 排 放
19、 点 。 承 诺 如 违反 建 设 工 程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 将 自 愿 接 受 : 通 报 批 评 , 记 录 不良 行 为 , 列 入 黑 名 单 , 并 暂 停 责 任 企 业 投 标 报 名 一 年 , 对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暂停 投 标 报 名 二 年 。 多 次 违 规 的 , 暂 停 投 标 报 名 二 至 三 年 , 并 提 请 资 质 审 批 部门 降 低 或 吊 销 企 业 资 质 、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从 业 资 格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安 全 培 训考 核 证 书 。五 、 本 公 司 及 其 有 隶 属
20、 关 系 的 机 构 没 有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 前 期 工 作 、招 标 文 件 编 写 、 监 理 工 作 ; 本 公 司 与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没 有 隶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9六 、 本 公 司 保 证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员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中 任 职 。七 、 本 公 司 承 诺 , 中 标 后 不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按 照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21、 建 设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发 包 劳 务或 使 用 自 有 劳 务 队 伍 。八 、 本 公 司 如 投 标 时 选 用 绿 色 生 产 达 标 企 业 生 产 的 混 凝 土 , 中 标 后 将 使用 绿 色 生 产 达 标 企 业 生 产 的 混 凝 土 , 若 不 遵 守 承 诺 , 自 愿 按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处 理 。九 、 与 本 公 司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其 他 单 位 括 : ( 注 : 本 条 由 投 标 申 请 人 如 实 填 写 ,如 有 , 应 列 出 全 部 相 关 单
22、位 的 名 称 ; 如 无 , 则 填 写 “无 ”。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经 查 实 , 本 公 司 愿 意接 受 公 开 通 报 ,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 自 愿 停 止 参 加 广 州 市 行 政 辖 区内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三 个 月 。特 此 声 明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年 月 日10投标申请人声明(二)关 于 投 标 过 程 不 发 生 围 标 串 标 行 为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位 于 增 城
23、 区 的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一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存 在 非 正 常 一 致 的 ;二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2 处 以 上 错 漏 一 致 的 ;三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报 价 组 成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呈 规 律 性 变 化 的 ;四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企 业 或 者 同 一 人 编 制 的 ;五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24、 目 管 理 班 子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六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七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编 制 或 者 同 一 台 附 属 设 备 打 印的 ;八 、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人 投 标 的 ;九 、 不 同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人 或 者 企 业 资 金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标 保 函的 反 担 保 的 ;十 、 不 同 投 标 人 聘 请 同 一 人 为 其 投 标 提 供 技 术 或 者 经 济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招 标 工 程 本 身 要 求 采 用 专 用 技 术 的 除 外 ;十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愿 意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围 标 串 标 行 为 的 认 定 , 并 自 愿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以 下处 理 :1、 取 消 投 标 、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中 标 资 格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