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江西省 2017 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 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 26 号)精神,为做好我省 2017 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场 定位生产 、优质提升效益” 的思路,以促 进“稳粮增收、提质增效”为目 标,以农业新型经营 主体为载体,通过实施粮食适度规模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着重培育绿色有机品牌,促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粮食生产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围绕改革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支持粮食适
2、度规模经营者创建绿色有机品牌,重点解决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问题。2.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优先支持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技术先进、生产力高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装备条件好、服务信誉高的农业新型服务主体。3.加强督导,严格监管。省级负责方案制定和工作督导;市级13负责项目指导和项目抽查;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立项、验收、补贴,以及项目日常监管、备案等工作。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统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农业“三项补贴” 增量资金、20%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除去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金以外,剩余资
3、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上年度 50 亩(耕地面积)及以上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面积情况,核算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并切块下拨。四、补贴对象及条件(一)补贴对象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我省限定为水稻)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四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二)基本条件1.种粮大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 50 亩(耕地面积)及以上,并经乡镇登记、县级审核、省级备案。2.家庭农场: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
4、区)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 500 亩及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4.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14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三)优先支持条件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在 50300 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2.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含申报补贴当年)以上的。3.推广应用了当年农业部门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4.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
5、民, 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5.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五、补贴内容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一)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15备和温控设备)、四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等进行补贴。2.补贴标准:水稻插秧机必须为纳入我省 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执行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等额度的补贴标准。其他工厂化育秧设备,按所
6、购买设备资金(仅指设备购买费用,不含设计、验收、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等间接费用)的 50%予以补助。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农机购机补贴再享受本项目补贴,且本项目补贴和农机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 50%。3.申报要求: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对已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了工厂化育秧设备的,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二)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粮食烘干机进行补贴,移动式粮食烘干机除外。2.补贴标准:按不高于 4500 元/吨 批处理量予以补贴。补贴的粮食烘干机必须为纳入我省 2017 年
7、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3. 申报要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当年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为依据,50 亩(含)300 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 10 吨,300 亩(含)1000 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 20 吨,1000 亩(含)2000 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 40 吨,2000 亩(含)5000 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60 吨,5000 亩(含)10000 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 8016吨,10000 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 100 吨。已享受 20132015 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和 2016 年本项目补贴购买了烘干设备的,
8、按等额核减后的限额申报补贴。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申报补贴。(三)植保机械购置补贴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植保无人机、18 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喷杆式喷雾机等两类植保机械进行补贴。2.补贴标准:植保无人机以额定载药量为依据,实行限额补贴,5L(含)10 L 每台补贴不超过 24000 元,10L(含)15 L 每台补贴不超过 34000 元。补贴的植保无人机应满足下列要求:产品企业通过了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必须提供与产品品目相一致的定型证明文件和农业部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参数
9、及安全性能符合 DB36/T930-2016农业植保无人机 中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每组电池续航时间应保证喷完植保机额定载药量,并返航降落。有远程飞行管控系统和可监管控制手段(实行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和购买者身份信息统一登记制度)。对纳入我省 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植保无人机,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后,再享受本项目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喷杆式喷雾机必须为纳入我省 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17执行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等额度的补贴标准。3.申报要求: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四)有机大米品牌补贴1.补贴内容: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
10、获得有机食品(稻米)认证的产品品牌给予补贴,每个品牌或同一基地只可享受一次财政补贴,不得进行重复财政补贴。2.补贴标准:根据通过认证的基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连片200 亩(含)500 亩的基地,补贴 5 万元;连片 500 亩(含)1000亩的基地,补贴 10 万元;连片 1000 亩(含)以上的基地,补贴 15万元。3.申报要求:申报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建有自主经营的有机大米生产基地,且有机基地面积及有机水稻种植面积均须达到连片 200 亩以上。加工的有机大米产品必须统一品牌销售,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只有有机基地、没有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的品牌,不予补贴。(五)再生稻基地创建补贴
11、1.补贴内容: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再生稻基地创建,并自营再生稻(稻米)品牌或为其他再生稻(稻米)品牌订单生产进行补贴。2.补贴标准:按认定的基地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80 元/亩,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3.申报要求:在传统一季稻区建有自主经营的再生稻大米18生产基地,其他“双改 单” 地区发展再生稻不予 补贴。前季与再生季全部采用机械收割。加工的再生稻大米产品须统一品牌销售,可以是自营品牌或为其他品牌订单生产。统一销售品牌须经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注册或认证。重点补助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经营主体。六、补贴申报(一)申报及立项程序1.自主申报:新型经营主体根
12、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补贴申报要求,自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规模;经营主体跨乡镇(农场)区域生产经营的,在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并附其它乡镇面积证明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外来的种粮大户,按耕地所在地,逐级登记上报。同时兼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双重或多重身份的经营主体,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经营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2.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农场)初核后,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优立项。对核查中发现重复申报的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3
13、.上报备案:县级确认的支持项目,分别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二)申报材料19申报材料包括:1.江西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书(附件 1)。2.有效证明资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耕地流转租赁合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水田流转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自有水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原件和复
14、印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基地水田流转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申报人(单位)、申报主体类别、申报项目、申报时间等。上述材料提交原件的仅供查验。(三)申报时限新型经营主体应在每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并报设区市备案,并于每年 11 月30 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七、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20(一)提出验收申请新型经营主体完成单个项目实施后,即可向申报项目的乡镇政府(农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需
15、提供以下材料:1.验收申请。2.设备购置有关材料。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须提供设备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须注明设备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者为合作社或服务组织的,注明合作社(服务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或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具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设备(粮食烘干机除外),还应视需要提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一卡通” 存折或法人账户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以 查验获得的购机补贴金额。3.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提供有
16、效的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有机大米品牌,以及有机大米基地大小的证明材料和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4.再生稻(稻米)品牌证书。申报再生稻基地创建补贴,属自营品牌的须提供注册认证部门颁发的品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属订单生产的,须提供加工销售单位的品牌证书和订单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15.项目建设相片资料。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稻谷烘干设备及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需安装的设备提供安装前后的对比照片,不需安装的设备提供所购设备田间作业的实物照片;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提供有机大米基地照片及有机产品照片;申报再生稻基地创建补贴的,提供再生稻基地照片、机械收割作业照片及产品照片。6.主管部
17、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项目验收申请人(单位)、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等。上述材料提交原件的仅供查验。(二)乡镇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农场)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核,核实通过后分批汇总上报县农业局。(三)县级组织验收。县农业局收到乡镇报送的验收申请汇总材料后,牵头组织有关专家,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验、走访调查等形式,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所有项目验收工作均应在当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八、补贴发放采取先购后补、先建后补、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验收和补贴核算,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 30 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 或法人账户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