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第二章生产企业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