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公务员制度之异同一、公务员的界定与分类在西方国家,一般而言,凡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都是公务员。但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在管理上都作了政务员(或特殊职)与事务官(或一般职)的划分和区别。政务官属于公务员的范畴。政务官的选举、任命由宪法、选举法或其他专门法律加以规定。事务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工资福利等则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在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非政府组成人员,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组成人员。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指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利,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我国不实行“两官分途”,对类似西方政务官的公务员,我国都统一适用于公务员法律,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西方各国把文官系统看作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将文官身份分裂开来:对公众是官员,而对政府来说是雇员,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我国的公务员则是人民的勤务员,是国家的主人,是代表人民使国家行政权利的工作人员,他们和政府的关系是共同履行行政责任的连带关系。二、公务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