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方”)和大韩民国政府(“韩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双方长期的友谊和牢固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期待着加强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确信自由贸易区将为货物和服务创造更为广阔和稳定的市场,以及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从而提升双方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有利于扩大和发展国际贸易; 建立双方间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 期待着通过扩大双方间的贸易和投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升双方公共福利水平; 注意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更加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和 致力于促进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 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定义 第一节 初始条款 第1.1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