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制度一、处方权管理1、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此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具体要求由医务科制定。2、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以决于该医师所接受的训练、临床经验及临床工作的能力。3、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4、获得卫生部颁发行医执照的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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