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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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第三条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

2、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公办中小学教师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第二章 总体要求第五条 基本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

3、文化自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二)坚持以德为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三)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承担班主任等德育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四)坚持教书育人。注重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

4、,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能适应发展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将中小学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身心健康,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六条 中小学各级别教师职称评审,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分别具备“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 1)、“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

5、评审条件”(见附件 2)和“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 3)。第七条 实施分类评价,根据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教研员;根据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简称释义”附件 4),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第八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三章 倾斜政策第九条 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30 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

6、年的农村教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第十条 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 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课题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一)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 15 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 20 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 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辨合格者。(二)担任班主任满 15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 5

7、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三)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 15 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 20 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特教岗位上教学的一线教师。第十一条 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教师,任教满 8 年以上,申报高级职称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至中专技校毕业。第十二条 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 12 年。第十三条 农村教师身份申报者,须近 3 年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职称仅

8、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应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 绿色通道第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 6 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人员。第五章 推荐与申报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职称

9、推荐办法。科学、合理的推荐办法是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标准和有关职称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在广泛征求一线教师和相关教育教学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要奖项等业绩特别突出者,应优先推荐。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制定全市统一的推荐办法。各地或用人单位制定的推荐办法须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程序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省直单位的推荐办法由所在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推荐办法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每年重复报备。各级职称主管部门

10、做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下列程序:(一)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二)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三)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四)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五)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

11、,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六)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三)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并在河南

12、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第十八条公开公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用人单位进行“五公开”的基础上,网上公示当地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切实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第十九条 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加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第六章 评审监督第二十条 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 号

13、)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 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等程序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实行“五公开”,即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凡是未按规定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一)未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的,不得申报;(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

14、年不得申报;(三)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四)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六)已定性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 2 年内不得申报。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职称,已获得的职称,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予以撤销,职称已被聘任的,责成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

15、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四)隐瞒聘任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该单位 2 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评聘职称的,在符合申报晋升相应职称聘任年限后,3 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取

16、消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评聘的相应职称,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二)为申报人员评聘职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职称的。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承办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的;(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四)未经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同

17、意,无故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二)徇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四)私

18、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从事职称管理及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9、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附件 1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一章 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第二条 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教

20、育教学工作。第二章 二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三条 申报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二)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 2 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 3 年以上。第四条 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教学效果较好。(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

21、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学科核心素养落实,完成所教学科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较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第三章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 2 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 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

22、二级教师 4 年以上;(五)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 5 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第六条 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任现职以来讲授过优质课或观摩课,或被教研部门邀请开展过学科教学专题讲座。教研员获得过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类

23、表彰。(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320 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60 节;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60 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可以用其他学科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幼儿园教师的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180 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40 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40 节;规模少于

24、 8 个班的幼儿园的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 80 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30 节。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320 课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240 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50 节。教研人员须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 1 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要到学校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 60 节。(三)教育教学经历。系统担任过 1 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 3 届毕业班

25、的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教研员须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研工作不少于 2 年工作经历。其中城市学校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满 1 年以上者,应优先推荐。(四)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五)学生管理。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具体范围见“释义”)工作 1 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发展,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以上表彰。(教研员可不作要求)(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及时进行教育教学反思,每学期至少撰写 1 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并在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得好评;或参与过 1 项校本等教科研项目,经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教研员指导过至少 1 项本学科的校本等教科研项目,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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