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规定为避免人身触电、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对生产运行的影响、火灾爆炸及其他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工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1 .本规定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2.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2.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对走位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关动火要求。独立施工区域的临时用电必须由临时用电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2.2 临时用电申请单由检修检修部门提出申请,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临时用电接电必须由具有上岗作业资质的电工接电,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接电。2.3 凡是检修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的,必须在检修安全作业证上注明临时用电证已办理并由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3. 临时用电期限: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