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提高护士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各级人事部门对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见习护士是指被医院录用并签署就业协议书的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生。合同制护士是指工作(见习期)满一年以上,取得护士执照,没有违反国家各项法规及院规院纪的情况,没有重大护理差错或事故并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护士。第二章 录 用第三条 根据全院护士岗位情况,人事科制定招聘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核,确定用人指标。第四条 根据用人指标,人事科组织招聘工作。招聘分为业务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原则,择优录用。见习护士工作(见习期)满一年以上,取得护士执照,达到护理部培训考核基础积分要求,由人事科组织考核,合格者成为合同制护士。与医院签订三年固定期合同。第五条 合同制护士聘期三年内参加新一轮护士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与医院续签聘用合同;三年内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不再续签合同。第三章 薪 酬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