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为吸引、培养人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规范用人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聘用基本程序第一条 用人部门依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拟定本部门用人计划,向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条 招聘临聘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1、初审。由人力资源部审查应聘人员基本资料。2、面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3、综合审查。人力资源部在征求用人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综合审查。4、人力资源部将拟录用意见呈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录用。第三条 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携带以下证件来公司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1、员工简历。2、体检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照两张。第三章 试用期第四条 临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可依据个人工作表现适当延长或缩短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签订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第五条 临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