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 2014 第01 号 四郎 镇人民政府: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张璐 于 014 年 2月 16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 张志善 (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2014第 01 号), 张志善 (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 张志善 (监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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