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韶府办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政府、镇政府(街道)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健全二级管理、二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