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省、温州市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券用于鼓励本市企业或创业者使用愿意接受我市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为本市企业或创业者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科技活动,由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