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06-9-12 11:24:54admin 点击:41612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帐户设立、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转移、汇缴、补缴、结算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缴存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