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财政部部长 肖捷商务部部长 钟山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2017年9月27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