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冯 果 武汉大学 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10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迅猛发展,“人力资本” (“或劳动力产权”)理论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认同。不少学者认为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主张劳动者拥有劳动力像拥有其他物质资料一样,应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因而应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使劳动者具有劳动者与投资者双重身份,并认为推广职工持股计划将是搞活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人力资本”理论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理论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笔者认为,“人力资本”理论对现行的公司法理论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挑战,以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出资仍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劳务并不能成为现代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 一、禁止以劳务出资仍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共同要求 现代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资本企业的这一特点必然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而且真实。但是,劳务却是通过劳动者向公司提供一定的精神上(技艺)和肉体上的服务来实现其价值的。在公司成立之初,它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