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特约商户受理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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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卡特约商户受理协议书甲方:经办行 乙方:沃尔玛营运单位 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卡用卡环境,为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保证持卡消费的正常进行,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特约商户并受理银行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主要包括商户签约、培训、POS装机、日常维护、资金清算、账务查询及调整等工作。 二、 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为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两大系列。三、 乙方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应保证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 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向乙方书面提供的银行卡受理流程进行操作。2、 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银行卡交易支付任何形式的

2、资金(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款等)给持卡人。3、 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否则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4、 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5、 乙方不得将任何第三方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进行清算。6、 不得涂改签购单内容、故意避开授权进行分单操作。7、 对持卡人提出符合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乙方不得无故拒绝。8、 不得拒收任何符合受理要求的入网银行卡(除银行卡结算系统故障外),并须对各银行采取同等待遇,不得歧视。9、 乙方对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费用应与支付现金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价格差异

3、,不得向银行卡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10、 在受理过程中出现未打印签购单的情况时,应按规定进行重打交易操作,若重打印仍不成功,则视为不成功交易,如因甲方系统问题导致重复扣款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11、 银联卡POS交易签购单均需持卡人签名。对于需要输入个人密码的POS交易,持卡人签名是持卡人在商户消费时,对商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确认。12、 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应详细核对交易凭证的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13、 乙方应妥善保管签购单(商户联)及相关的详细电子交易信息不得少于两年,以便甲方或发卡行在需要时查对。14、 对于使用测试卡及其他明显非银行卡(如白卡)的,或乙方经办人员发现有人使

4、用他人丢失、被盗或伪造的银行卡的,乙方应拒绝受理。四、 乙方在受理信用卡时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信用卡操作章程和以下规定办理:1、 认清信用卡的标志、中文提示及有效期,核对出示的信用卡是否有“银联”标识,仔细查看激光防伪标志,确认卡片无损毁或有无涂改痕迹,确认卡片上无“样卡”、“VOID”(无效卡)等字样,照片卡须核对持卡人与照片是否相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乙方应立即拒绝受理。2、 遵守甲方及银联其他成员机构有关检查持卡人身份证件的规定。3、 POS设备操作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在交易成功并打印单据后,应仔细核对交易凭证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核对POS交易凭证上打印的卡号、发卡行等信

5、息是否与卡面一致。4、 交易成功打印出签购单后,须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字;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签字须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字核对相符。如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与签购单上签字不符,或信用卡上无持卡人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楚、有涂改,乙方应拒绝受理。5、 乙方未按上述操作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时,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积极协助乙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或挽回损失。五、 乙方在受理各种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刷卡消费时,只能在 POS 联机状态下凭持卡人密码进行受理,严禁手工压卡。六、 乙方下列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该种情况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变更单

6、位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等。2、发生停业、经营范围变更、转让、倒闭、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3、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4、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七、 乙方应遵守中国“银联“业务规范及差错处理规则。当甲方或银联其他会员银行提出查询或账务调 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返回甲方进行处理,否则,甲方将以乙方无异议或不能提出相关证明材料为由进行相关业务及账务处理。乙方如有调帐或请款要求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否则甲方将不予以受理。八、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四、五、六

7、、七条规定办理银行卡业务,而产生的甲方损失或/和乙方损失及他方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九、 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甲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或其他甲方规定可以使用的设备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有乙方全部承担。十、 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甲方及银联其他会员银行任何交易信息资料,除非依据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银联其他成员行或持卡人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作银行卡交易对账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和密码,以及所有关于使用银行卡交易的有关资料。甲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

8、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为非本协议项下目的使用或披露。十一、 如因乙方违反第九、十条规定,造成资料与设备保管不当,致使银行卡信息失密或被盗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相关事宜的追索权。如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第九条规定,致使乙方的商业信息被用作他途或被泄密,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二、 若甲方有确切证据证实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报乙方,并就下述情况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

9、方申请为特约商户;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3、非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4、套现:乙方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

10、进行虚假交易;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名义上经营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9、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10、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11、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12、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关查处。14、其他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以上所列风险发生时,乙方同意甲方及中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如甲方以上述理由终止与乙方合作后,事后有证据证明甲方所认定理由不成立或并

11、不存在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十三、 本协议中有关受理银行卡业务时涉及到的手工压卡业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十四、对于乙方由于不遵守信用卡受理的有关规则或故意避开授权进行分单操作或采取其他手段获取利益等,甲方有权受发卡行委托书面通知乙方有关从乙方次日结算金额中扣除有关款项的事宜,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十五、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手册及培训教材的要求正确操作POS终端设备及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免费培训活动,所有收银员均须参加培训后方可受理银行卡,凡未按规定办理或未接收培训而受理银行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十六、乙方

12、同意按银行卡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 %的手续费。甲方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日发生交易金额,在扣除手续费后,于第二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同时将对应的POS交易总额的电子流水明细清单(如附件1)在交易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发送给乙方指定的邮箱: wal- ,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POS交易款合并划出,但POS 交易电子流水明细清单需逐日分开, POS交易电子流水清单中的入账金额合计应与当日甲方划入乙方账户的金额一致。乙方应及时对帐,如发现账务错误,应在自交易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行查询。十七、乙方如发现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时或发生调、换、

13、退货等业务,或因通讯故障或操作失误 等原因需对银行卡交易作调帐处理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调帐通知。乙方应填制一式两联的“银行客户调帐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调帐申请表经乙方财务部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交于甲方处理。甲方接到调帐证明后,协助发卡行在收到乙方书面调帐通知三日内(异地卡处理依据中国银联相关准则执行)将该笔调账直接从当日POS交易总金额中扣除,发卡行还应在扣除当日提供给乙方的POS交易清单中明确列示调账内容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调账单据。甲方受理顾客调账应及时通知乙方查明,并经乙方财务部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后处理。十八、乙方如有培训、维修POS终端等要求,可通过书面或通

14、过甲方设置的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口头提出,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如POS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POS维护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检查维修等服务。如甲方维修人员无法在24小时内检查维修完毕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备用POS设备。由于甲方原因导致POS设备维护逾期而影响乙方POS机正常使用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十九、乙方如有账务查询要求,可通过甲方设置的账务查询服务电话进行查询。二十、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回访服务,对POS终端的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在进行银行卡业务服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相关人员的工作,如甲方提出合理的签字、盖章的要求,乙方应尽力协助完成。

15、二十一、除甲方确定乙方有违反协议规定可终止本协议并收回相关设备外,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合约终止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和有关物品。二十二、遵照中国“银联”有关账务处理及时限规定,自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因本协议而引起的各方的职责,包括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由乙方所产生的未结账务或因发卡银行提出的有关异常交易账务,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与之有关的账务处理,守约方对违约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损失具有追索权。二十三、协议终止后,乙方仍有退货调帐要求的,其中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退货调帐,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二十四、甲乙双

16、方如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必要时,可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内容。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五、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遇主管单位对银行卡受理规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应以甲方的通知为准。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关修改、变更、补充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认。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十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如本协议下任何一方未能书面通知协议他方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约的,本协议在相同条件和条款下自动延期一年;否则本协议有效期满

17、后自动终止。 二十七、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有冲突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为准。二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公 章) 乙 方:(公 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附件1电子交易流水明细数据格式如下(字段之间以“ | ”分隔):商户号 交易日期 交易时间 卡号 交易金额 佣金 净记金额15位 2006-05-12 091000 25位 126.10 10.08 115.92具体样版文件如下:123456789012345|2006-05-12|09100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126.10|10.18|115.922345678901|2006-05-12|1418|23456789012345|235.90|18.19|217.71商户号,卡号按实际位数产生,最多位数分别为15位和25 位。附件2银 行 卡 客 户 调 帐 表商户名称: 商户代码: 填表日期: 传真日期: NO:编号 发卡银行 交易日期 交易卡号 交易金额退持卡人 金额 调帐原因商户商场经办人: 复核人: 批准人(公章):银行经办人: 复核人: 批准人(业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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