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