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学校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1、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3、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2、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3、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4、收费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5、强制或变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