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163号文)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和机关全体在职人员(含借调和借用到机关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期间(除公休、节假日)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但下列人员不予兑现当月绩效工资。1.当月请病、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的职工(含婚、丧、产假及函授学习);2.当月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职工;3.停薪留职、内退、长期请假、脱岗或不上班的职工;4.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5.脱产学习的职工。三、绩效工资基数及资金来源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作为职工绩效考核基数。绩效工资资金来源由*筹措。四、考核时限*机关绩效工资实行月考核兑现制,每月月底由各科室完成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五、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绩效考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