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大会,加强和完善民主制度建设。 第三条 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的正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职工大会接受同级党的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单位每年召开一次职工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出席,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工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