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一、事故报告法规要求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一)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规按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