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以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事故追查处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划分标准执行。第四条 发生事故后由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选煤厂进行配合。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不组织调查的,由公司进行组织调查,选煤厂指派相关人员配合调查。第五条 事故责任划分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