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3、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隐患责任制度1、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负责人。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3、本公司安全隐患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